意志论与自然法——近代早期道德哲学之论争
摘要:近代道德哲学的第一个理论形态是自然法。自然法首先不是一种法学科学,而是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最早在欧洲大陆第一个 “自然法和国际法教席教授”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和国际法》第一、二卷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但普芬道夫的自然法阐释在莱布尼茨那里评价完全是否定的,为了准确把握他的历史地位,我们以莱布尼茨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的自然法阐释之批判为核心,考察自然法究竟是上帝意志之表达还是事物自然本性之规定,以此展开对近代早期道德哲学一段为现代道德哲学奠定基础和方向的学术史争论的评述。
关键词:自然法;意志论;莱布尼茨;霍布斯;普芬道夫
原载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第5—12页
我们的自然法研究,太过忽视德国传统而重视英法传统。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德国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对于现代规范秩序的奠基,而且对于整个现代性都具有不可取代的基础作用。近代德国第一位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更是被其著作的英文编辑者称之为 “给既存欧洲国家制度提供全面理论的第一人,在这一特定意义上,普芬道夫是第一位现代政治哲学家……他的自然法理论把和新秩序相一致的标准和概念加在新秩序之上,卓尔不群,光芒璀璨,为现代政治奠定了基础。”近代早期德国法学家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讨论,既又对前人的传承,但更多地是批判。考察这一批判,更能让我们了解自然法传统在近代早期所展示的焦点转移,从而对现代文明及其秩序建构具有观念史的功能。本篇论文试图以莱布尼茨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自然法的批判为核心,展开近代早期自然法核心问题的讨论:即自然法究竟是一种自然本性的必然规定还是一种神圣意志的意愿表达?著作家们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为我们思考一种自然的道德哲学究竟是否可能,即如何从“是”(Sein)推导出“应该”提供了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