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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俞吾金:作为经济哲学的马克思哲学(4)
发布时间:2011-04-30       访问次数:58

对马克思哲学的历史命运和未来发展的反思

  

任何一种伟大的学说在其发展的进程中都面临着被误解的危险,马克思哲学也不例外。如前所述,马克思在世时已经敏锐地预感到这一点。事实上,马克思在世时,这种误解就已经开始了;马克思逝世后,这种误解进一步加剧,以至于马克思哲学的实质和特征都被严严实实地遮蔽起来了,而建基于种种误解之上的虚假的“马克思哲学”却到处泛滥。作为理论工作者,我们有责任清除附加在马克思哲学上的各种误解,恢复马克思哲学的本来面目和本真精神。我们对马克思哲学的历史命运和未来发展的反思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问题展开:

  

其一,马克思主义,还是实证主义?

  

从《巴黎手稿》中对“异化劳动”的扬弃到“实践的人道主义”口号的提出,从《提纲》中倡导的“改变世界”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实践唯物主义”学说的降生,从《共产党宣言》(1848)中提出的“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制度”[1]到《资本论》第1卷中发出的呼喊“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无不证明,马克思哲学是实践的哲学、革命的哲学。然而,在正统的阐释者们那里,实证主义的思想倾向却不断地侵蚀着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性和革命性,以至于马克思哲学陷入了严重的危机。我们这样说决不是危言耸听。

  

众所周知,恩格斯的思想深受以法国哲学家孔德作为肇始人的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告诉我们:“现代唯物主义(der modern Materialismus)把历史看作人类的发展过程,而它的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过程的运动规律。……现代唯物主义概括了自然科学新近的进步……在这两种情况下,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要求,要它们弄清它们自己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die positive Wissenschaft)中去了。”[3]显然,恩格斯这里说的“现代唯物主义”(包括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是指他和马克思的思想。但当恩格斯说,除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也就等于告诉我们,“现代唯物主义”并不是哲学理论,它属于“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的范围,至多不过是其基础理论部分罢了。毋庸置疑,按照这样的阐释思路,作为“现代唯物主义”的马克思哲学竟然成了实证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众所周知,“实证科学”和“实证主义”(der Positivismus)都以德语形容词positiv作为词根。Positiv可以被译为“实证的”、“肯定的”或“积极的”。事实上,这三个含义是相通的,意思是对外部世界采取肯定的态度。而既然“实证科学”和“实证主义”都对外部世界采取肯定的态度,因此其研究方式也只能是对外部世界做出肯定的或积极的描述,而根本不可能以批判的、革命的方式去对待外部世界。由此可见,一旦马克思哲学被归属到实证科学的范畴内,它的实践的、革命的特征必定处于被遮蔽的状态下。

  

也许有人会辩解说,恩格斯的上述见解是偶然的。然而,只要阅读过恩格斯主要著作的人都会发现,把马克思哲学实证科学化乃是恩格斯一贯的主张。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也以同样的口吻写道:“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4]在这里,恩格斯以更明确的口气表达了相同的见解,即除了“思维的纯粹理论”,哲学将“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人所共知,这里所说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都属于实证科学的范围,事实上,即使它们“接受了辩证法”,它们仍然是实证科学!在《出路》的结尾处,当恩格斯提到马克思的历史观时写道:“这种历史观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现在无论在哪个领域,都不再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要从事实中发现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5]如前所述,恩格斯把自己视为“辩证的自然观”的创始人,把马克思视为“辩证的历史观”的创始人,并主张这两种“自然观”和“历史观”已经结束了自然领域和历史领域内的哲学,也就等于说,“辩证的自然观”和“辩证的历史观”都不属于哲学的范围。而他关于哲学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的见解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前面提出的结论,即马克思的历史观根本不属于哲学的范围,那它究竟属于什么呢?在恩格斯看来,自然是属于实证科学的范围了。

  

当恩格斯反复使用“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逻辑和辩证法”这些字眼时,我们自然而然地联想起对恩格斯影响极大的一位哲学家——黑格尔。有趣的是,恩格斯在杜林的著作中发现了黑格尔的影子,同样地,我们也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发现了黑格尔的影子。难道黑格尔的《逻辑学》不正是“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不正是“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黑格尔自称为“概念阴影的王国”)吗?原来,恩格斯主张,未来哲学的发展应该退回到黑格尔《逻辑学》所展示的“纯粹思想的领域”中去。我们发现,恩格斯终其一生都是一个隐蔽的黑格尔主义者。正如马克思在批判以“德国的批判”自诩的青年黑格尔主义者时指出:“德国的批判,直到它的最后的挣扎,都没有离开过哲学的基地。这个批判虽然没有研究过它的一般哲学前提,但是它谈到的全部问题终究是在一定的哲学体系,即黑格尔体系的基地上产生的。”[6]

  

假如未来哲学只留下了“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而哲学的其他部分则只能“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那么,被恩格斯称之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马克思学说当然就不再是哲学了,它只有一个命运,即消失在实证科学中。这样一来,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和人道主义、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等学说又安顿哪里去呢?显然,“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是容不下这些理论的。于是,它们只能像“漂泊的荷兰人”,永远游荡在实证科学的丛林中。与此相应的是,以实践性和革命性为根本特征的马克思哲学也在错误的阐释中被变形为对外部世界采取肯定态度的实证主义学说。事实上,在恩格斯的影响下,第二国际的领袖们就是以这样的思路来理解并阐释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所以才会有以卢卡奇、葛兰西等人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第二国际思想路线的批判和反拨,对实践性和革命性的吁求才会重新出现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著中。

  

其二,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还是物质本体论?

  

众所周知,康德的神秘概念“自在之物”被叔本华阐释为“意志”。叔本华这样写道:“自在之物是什么呢?就是——意志。”[7]毋庸置疑,叔本华对这个概念的阐释是富有创造性的,但与此同时,他对意志的理解又是不准确的。他告诉我们:“意志本身根本就是自由的,完全是自决的;对于它是没有什么法度的。”[8]也就是说,意志完全不受束缚,是一种自由自决的东西。叔本华对意志理解的失误表明,他对意志的探讨缺乏经济哲学的维度,而正是马克思,从经济哲学的视角出发,对意志做出了深刻的阐释。马克思指出,人生存在世,首先要满足吃、喝、住、穿这些基本的需要,因此,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人的意志在相当程度上是不自由的,它不得不把人一生中最好的时光都消耗在谋生的生产劳动中,而生产劳动要变得可能,人与人之间就不得不先行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生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9]显然,马克思已经意识到,意志只能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发挥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意志称作“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10]这样一来,马克思已经以自己独特的经济哲学的思路解开了康德神秘的“自在之物”的秘密。马克思认为,“自在之物”并不是叔本华所说的“意志”,而是决定意志如何活动的“物质生产关系”或“社会生产关系”。从更大的范围来看,社会生产关系从属于社会关系,然而,前者却构成后者的基础性的、始源性的层面。正如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1894)中谈到马克思的社会分析方法时所指出的,他“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即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11]

  

其实,社会生产关系的概念之所以在马克思哲学中拥有根本性的地位,因为它不仅涉及到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生产劳动的一个侧面,也涉及到马克思最重视的实践活动——社会革命的对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告诉我们:“…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12]而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基础部分正是社会生产关系。此外,马克思也正是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视角出发去考察资本这个现代社会的灵魂的。马克思反复告诫我们:“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13]总之,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定在的比重。”[14]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产关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居于超感觉世界的本体论领域中,只有靠人的理性才能加以把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马克思哲学称作“社会关系本体论”。[15]

  

然而,遗憾的是,正统的阐释者们从一开始就撇开了马克思在《提纲》中赋予“实践”概念的基础性的、核心的地位,而热衷于谈论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抽象的物质(或自然),并在亚里士多德、笛卡尔等传统哲学家的影响下,直接把马克思哲学阐释为“物质本体论”。流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则满足于重复以下的废话: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是运动的,运动着的物质是有规律的,时间和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等等。其实,这些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马克思哲学有什么相干。如前所述,马克思哲学作为实践的、革命的哲学,一开始就激烈地批判了传统哲学的抽象物质观,马克思从抽象物质下降到物,再从物下降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社会的物”——商品,并力图通过对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的批判,从物与物的虚幻关系下揭示出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假如马克思也有“物质观”的话,他的物质观的核心就是批判商品拜物教,使无产阶级认清自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真实处境,从而起来参与颠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革命。无数事实表明,只有告别这种传统哲学所崇尚的、抽象的物质本体论,把马克思哲学阐释为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马克思划时代的哲学革命的意义才会得到充分的显现。

  

其三,实践诠释学,还是抽象认识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从来没有以传统哲学的方式来谈论过认识论。实际上,他以他自己创立的“实践诠释学”取代了传统的、抽象的认识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尽管Hermeneutik这个词只有出现过一次[16],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诠释学的理论。恰恰相反,马克思先于海德格尔而完成了诠释学发展史上的本体论转折。如前所述,马克思首先是从本体论意义上来阐发实践概念在自己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纲》第8条告诉我们:“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7]《提纲》第2条又告诫我们:“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ae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18]我们不妨把这两段话理解为马克思实践诠释学的座右铭。

  

如前所述,在马克思那里,实践的最基本、最普遍的表现形式是生产劳动,而在生产劳动中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也必定在精神生产或思想生产中占据支配性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19]在马克思看来,普通人的认识、理解和阐释活动正是在统治阶级的占支配地位的思想前提下展开的。只要人们对先入之见,即对统治阶级的占支配地位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获得批判意识,那么这种认识、理解和阐释活动至少是肤浅的,严重时会误入歧途。这样一来,对认识的起源、过程和本质(反映论,还是先验论)的讨论突然变得微不足道了,甚至整个认识论也变得微不足道了,它接下来的命运就是被超越。换言之,认识论必定会转化为诠释学,而诠释学的核心问题则是:人们可能会把什么样的先入之见带入到自己的认识、理解和阐释活动中?如何通过反思和批判来清除自己的先入之见?而马克思的实践诠释学为我们展示了一条崭新的道路——意识形态批判的道路。因为前面提到的统治阶级的占支配地位的思想观念实际上就是意识形态。马克思的实践诠释学启示我们,在人们开展自己的认识、理解和阐释活动之前,最重要的通过意识形态的批判,先行地澄清他们的先入之见。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实践诠释学也可称作“批判诠释学”。

  

然而,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过的,正统的阐释者们试图把马克思的实践诠释学拉回到传统认识论的思维框架中。尤其是流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把认识论安放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中,而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和认识背景的社会则被放到“(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领域中去加以叙述。显然,这种脱离社会历史、脱离实践活动的、抽象的认识主体,只能演绎出抽象的认识论,即满足于以抽象的方式谈论认识的起源、过程和本质。作为抽象认识论的极端表现形式——反映论,实际上还停留在洛克的“白板说”的水平上,它既没有意识到,认识者总是带着自己的先入之见进入认识活动的;也没有意识到,认识者不是在静态的反映中,而是在动态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开始自己的认识活动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做了充分的论述,在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了。

  

其四,社会历史辩证法,还是自然辩证法?

  

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一开始就是以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生产劳动作为载体的。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劳动的结果。”[20]由此可见,对社会历史运动辩证法的探讨首先就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对生产劳动中的辩证法的探讨。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社会历史辩证法的基础性层面乃是“实践辩证法”,而实践辩证法的最基本、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则是“劳动辩证法”。

  

如前所述,实践活动,尤其是生产劳动,是在人与自然界之间展开的,而自然科学又通过工业,以实践的方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并改变他们的生活。马克思在批评费尔巴哈的抽象自然观时指出:“这种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在其中生活的那个自然界,也不是那个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说来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21]在马克思看来,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界根本就不存在,只有经过人的实践活动媒介的自然界,即“人化的自然界”或“人类学的自然界”才是现实的自然界。这种“人化自然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社会历史辩证法的第二个层面。

  

在对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类历史的考察中,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又形成了第三个层面,即社会形态辩证法。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实际上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个是异化劳动产生前的阶段,第二个是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阶段,第三个是扬弃异化劳动和私有制后的阶段。在《伦敦手稿》中,马克思又从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出发,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一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二是以“以物的独立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三是以“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为特征的社会形态。

  

显然,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为我们准确地理解并阐释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历史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方法。然而,正统的阐释者们却把与人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界作为辩证法的载体,满足于谈论自界自身运动的辩证法。这样一来,辩证法就蜕变为一种中性的、与人的社会活动无关的描述性的方法,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完全被遮蔽起来了。毋庸置疑,要恢复马克思社会历史辩证法的活力,就要牢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1873)中留下的名言:“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2]

  

综上所述,马克思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即“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那里,实践的最基本、最普遍的表现形式是生产劳动,而生产劳动属于经济领域,因而只有借助于经济哲学的进路,才有可能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哲学的原初面貌和基本概念——生产、商品、价值、时间和自由;马克思哲学面临的严重危机是被实证科学化,即其实践性和革命性的衰退,必须恢复马克思哲学的本真精神,创造性地重塑马克思的理论形象。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1-83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页。

  

[4]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87-188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1页。

  

[7]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7页。

  

[8] 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13页。参阅拙文:“康德是通向马克思的桥梁”,载《复旦学报》2009年第4期。

  

[11]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3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页。

  

[15] 参阅拙文:“马克思哲学是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10期。

  

[16] 马克思在1858128日致恩格斯的信中,曾经写下了这么一段话:“Bei Auslegung und Vergleichung von Stellen mag ihm die juristische Gewohnheit der Hermeneutik behuelflich gewesen sein. Sehn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Werke(Band 29), Berlin: Dietz Verlag,1963, s.2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7页把上面这段话译为:“在对某些字句进行解释和比较时,看来解释法律的习惯帮助了他。”显然这段译文没有把我们这里探讨的Hermeneutik这个德语名词的确切含义翻译出来。我们尝试做出以下的新的翻译:“在对各种字句进行解释和比较时,法学诠释学的惯例帮助了他(指拉萨尔——译者注)。”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2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0页。

  

[2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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