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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陈学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承担自己的历史责任
发布时间:2011-04-30       访问次数:47

我们这个会议确立了一个很好的主题,这就是探讨“改革开放新起点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承担起什么样的责任。每一个不仅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作为一种“职业”而且作为一种“责任”的学者,都应当经常思考我们的研究究竟如何回应社会的需要,如何对社会的发展产生自己的影响力。事实上,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游离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外太久了,“自我放逐”太久了,现在确实已到了回归社会现实的时候了。我们再也不能满足于只是“解释世界”,而应当致力于“改造世界”。在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多年来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是一种实践哲学争论不休,但可惜的是那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之为“实践唯物主义”的人,也很少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把认定其主要特征在于“实践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付之于实践。正如一个青年学者尖锐指出的,如果说以前我们曾经把西方哲学“做成”“马哲”,又把“马哲”“做成”政治的话,那么在今天则恰恰相反,我们正把“马哲”“做成”西方哲学,又把西方哲学“做成”“纯学术”。这样在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出现了这样的情景:一方面我们热热闹闹地倾注全力在理论上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哲学,另一方面又把自己已认定是实践哲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束之高阁。大家津津乐道于以“经院”的方式展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我相信,当以后有人考察这一段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时,一定会贻笑大方。

  

  当我们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必须联系实际以后,下一个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就是如何联系实际。我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联系实际必须“以哲学的方式”联系实际。这就是说,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哲学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不同于其他学科,它是穿过了许多中间层次以后才与现实世界对上号的,因此它不可能也不应当直接地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答案。要求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哲学像其他学科那样与现实问题发生直接的关联,直接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与方法”是不现实的,这是对哲学的苛求。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哲学不应当降低了自己的学术层次,即把自己变成了一门所谓的“应用哲学”以后再与现实发生关联。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哲学研究之联系实际,主要是指使自身指向现实世界,高瞻远瞩、鞭辟入里地对现实世界的问题作出回答,或者说在事物的根基上来说明事物。

  

  

  在说清楚以上两点以后,我们就可以讨论“在改革开放新起点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承担起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了。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这一问题具体化为: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阶段,正面临着一系列新矛盾、新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究竟能为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新矛盾、新问题提供什么样的理论指南。

  

  毫无疑问,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之所以说当今处于改革开放的新起点上,就是因为我们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又面临着新的矛盾与问题,如果这些矛盾与问题得不到化解,那么改革开放的事业就不能推向前进,甚至还有可能将已取得的成就丧失掉。在一定意义上,新起点就是新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最基本的素质就是必须正视现实,当今正视现实就是正视这些新的矛盾。

  

  那么当今我们究竟面临着什么样的新矛盾呢?在我看来,当前最突出的一个矛盾就是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中国滚滚财源却只流到了一小部分人的口袋里。20%的人占有了80%以上的财富,余下的80%的人所拥的财富则只有不到20%。当一部分人依靠当今的发展模式”暴富”的同时,另一部分人被迅速地推向社会的底层。城市与农村、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日益拉大。当你走在繁华的城市的马路上,进入你视野的不仅有醉生梦死的富人,更有衣衫褴褛的穷人。这说明当今中国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加剧。面对这一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有所作为,甚至应当承担起主要的历史责任。

  

  严重的两极分化毕竟是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看到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和文化保守主义者都在“安抚”那些处于两极分化一极的广大“穷人”。在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言词中,富人与穷人的区别即是成功人士与失败者之间的区别,他们把富人称为“成功人士”,而把“穷人”称为“失败者”。在他们看来,穷人之所以“穷”,主要由于他们在激烈竞争中败了下来,他们没有把握住机会所以失败了。而文化保守主义者则将传统儒学与佛学的一些理论经过他们“折射”后变成了纯粹的“天命论”,他们正是用这种“天命论”向我们广大的穷人说教:一切都是命里注定的,你们认命吧!

  

  两极分化的存在说明当今中国在公平方面出了问题。我认为马克思的公平观,即马克思关于“形式上的公平”与“事实上的公平”的论述,正是我们认识和解决当今中国严重的两极分化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集中反映了马克思的公平观。我们就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著作来剖析一下马克思的公平观。

  

  作为19世纪70年代即将合并的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的纲领草案的《哥达纲领》提出: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一看到这里的”公平分配”的字眼,马上发问:“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马克思的意思是,《哥达纲领》所推崇的未来社会的“公平的”分配实际上正是当今资产阶级所实施的那种分配,资产阶级同样强调这种分配是“公平的”,而且这种分配原则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是唯一能推行的“公平的”的分配原则。

  

  马克思接着就对这种“公平的”分配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在这里所说的平等的权利按其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这种平等的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进步的”,但“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1]这里的关键是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所谓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战胜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

  

  马克思说道:“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1]马克思不但指出了劳动者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异,而且还指出了劳动者家庭情况的差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

  

  马克思在这里强调,这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来相应地进行“平等的”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因为它的“公平”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来对待本来不同等的个人。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实际上就是不公平。在马克思看来,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即“用同一尺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原则与实践”是“互相矛盾”的。而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避免地还要实施这种“用同一尺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的分配原则,从而也不可避免地要承受由这一原则所带来的弊端。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之处只在于,“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1]也就是说,在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真正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这一“公平分配”原则了。但从马克思的整个论述来看,马克思确实并不把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分配视为人类最高的精神境界,他所期望的是“事实上的公平”,即把个人体力与智力的差异以及个人家庭情况的差异也考虑在内的真正的公平。当然马克思深深地知道,即使在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种事实上的公平,但是他提醒人们,在不可能完全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而只能实施形式上的平等的情况下,人们一方面千万不能忘记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实质与弊端,另一方面又必须不断地创造条件向事实上的公平方向前进。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公平观,有四个要点:

  

  第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实施的公平原则,比起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来说,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进步的”。

  

  第二,在肯定资本主义社会所实现的公平原则具有进步作用的同时,必须看到这种公平不是“事实上的公平”,而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即它只是崇尚用“同一尺度”来计量。

  

  第三,即使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事实上,资产阶级的“原则”与其“实践”有着尖锐的矛盾。

  

  第四,人类真正所追求的崇高境界是“事实上的平等”,即把个人体力与智力的差异以及个人家庭情况的差异也考虑在内的真正的平等。

  

  显然,按照马克思的公平观,我们在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主要在两个方面做得不尽如人意,才带来了如此严重的两极分化。

  

  第一,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断地消除造成市场经济所奉行的“机会公平”等原则与“实践”之间发生冲突的因素,从而并没有使“机会公平”等原则完全付诸实现,在“原则”与“实践”之间并没有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已不再互相矛盾”。

  

  我们之所以要在“市场经济”前加上一个限制词,之所以强调我们是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下实施市场经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消除市场经济的“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于,我们在具体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忘记了”社会主义”这个前提,造成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原则”与“实践”发生尖锐冲突。我们承认,我们当前的社会是马克思所说的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且实际上还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些造成“原则”与“实践”发生冲突的因素不可能马上全部消除掉,它们还会起作用。具体地说,影响“机会公平”等原则实现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政治特权,即通过政治权力的滥用来不公平地猎取机会;二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即把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变成对机会的垄断。

  

  第二,没有充分认识到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断地创造条件从“形式上的公平”向“事实上的公平”发展,而是满足于“形式上的公平”,在进行分配时对个人的能力差异以及个人情况的其他方面的差异这一点估计不足,把同一尺度使用在状况本来就完全不平等的个人身上。

  

  

  事实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必须不能满足于“形式上的公平”而应向“事实上的公平”发展的思想还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在文革中对“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所造成的恶果至今还使人心有余悸。可是按照马克思的公平观,“按劳取酬”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个时候的错误不在于对“按劳取酬”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点的认定,而在于完全无视包括“按劳分配”在内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消灭它必须有一个历史过程。时至今日,我们不能回避这一问题,面对“机会平等”这样的“形式上的平等”我们应持的正确态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它的公平尽管是“形式上的”,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但是即使在今天我们还需要它,它存在的合理性还没有完全丧失掉;另一方面还需认识到它所体现的公平毕竟是“形式上的”,它毕竟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现在已经有必要和有条件逐步限制它、超越它,使我们社会中的公平逐步成为事实上的公平。让人认识到“机会公平”只是“形式上的公平”。

  

  在知道了造成当今中国出现严重两极分化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以后,下一步如何消除这种两极分化的道路究竟在哪里自然也就清楚了。

  

  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为我们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关键在于,我们能否真正按照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原则,而是按照我们所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去做。消除两极分化的道路就是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去做的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奉行的公平原则基本上是与马克思的公平观相吻合的,从而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去做,也就是坚持马克思的公平观。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2. 3.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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