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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会议

 

“现代伦理生活与理性规范”国际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9-01-09       访问次数:2084

《现代伦理生活与理性规范》会议综述

  


1215日上午


复旦大学张双利教授致开幕辞,介绍了与会的各位学者:孙向晨(复旦大学)、张双利(复旦大学)、赵敦华(北京大学)、童世骏(华东师范大学)、汪行福(复旦大学)、吴晓明(复旦大学)、曹锦清(华东理工大学)、 白彤东(复旦大学)、唐文明(清华大学)、王凤才(复旦大学)、方博(北京大学)、倪逸偲(北京大学)、T. 平卡德 (美国乔治敦大学)、L. 迈耶(奥地利格拉茨大学)、C. 门克(德国法兰克福大学)、G. 卢曼(德国马格德堡大学)、W. 亨氏(德国科隆大学)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孙向晨教授做了开幕讲话。孙向晨教授首先对各位与会学者的到来表示了欢迎。他表示,在这个飞速发展与变化的时代中,社会生活中充满了紧张与挑战。这给予了大家许多值得研究的话题,也是这次《现代伦理生活与理性规范》会议要着重讨论的一个方面。社会的发展不是线性的,而是充满变化的多元的。孙向晨教授期待与会学者都可以给出自己真知灼见,并在复旦大学度过一段愉快的时光。

  

  

第一场会议由复旦大学汪行福教授主持。


美国乔治敦大学T. 平卡德(Terry Pinkard)教授做了题为《黑格尔意义上与自由不可分的平等》的报告。T. 平卡德教授指出,黑格尔在晚年意识到他早期在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以自由为原则的对现代世界的判断与实际的现实世界的发展有一定的差异。黑格尔早期思想集中体现于精神现象学中,以自由为核心原则。而黑格尔在晚年意识到,法国大革命所开创的现代世界并不能使自由原则得到妥善的安排。所以在晚年黑格尔会进一步提出平等的原则。如果平等的原则不能得到实现,自由的原则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在黑格尔的文本中,康德与休谟提出的具有平等内涵的自由仍然无法在具体的内容上触及他人,他们仍旧是凭借一个普遍的原则与他人发生关系。所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当中特别强调,抽象法与道德一定要落实到伦理生活当中。

  

北京大学的赵敦华教授做了题为《国际正义与战争:黑格尔何以帮助罗尔斯?》的报告。赵敦华教授指出,罗尔斯对国际正义的看法的特别地在他的最后一本书《万民法》中提出。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提出国际战争是必要的,是为了保卫人权,但是他并没有具体的的提出关于正义战争的形式与内容的规定性的解释。同时他也将康德、黑格尔、穆勒作为他的重要的思想资源。黑格尔关于战争的看法则在《法哲学原理》的最后部分,其中分为两层内容:一是关于战争的事实部分,二是关于战争的价值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黑格尔的资源可以对罗尔斯起到支撑作用——第一,黑格尔提出了正义战争的标准。第二,正义战争包括战争本身的正义性与战争手段的正义性两个层面。黑格尔关于世界历史的看法可以补充罗尔斯对战争中领袖的道德的判断。第三,黑格尔认为战争可以治愈市民社会的奢侈与堕落。黑格尔认为通过战争的一系列的中介可以达到世界历史的调和。

  

第二场会议由奥地利格拉茨大学的L. 迈耶(Lucas Meyer)教授主持。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的C. 门克(Christoph Menke)教授做了题为《在宪法的阴影中:自由主义的危机》的报告。C. 门克教授强调自由主义的社会内在包含着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体现在自由主义政府管制之中。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原则预设并承认了一种个体性的自由,这种自由与每个平等个体的社会权利是相关的。但另一方面自由主义不得不去掩盖一个事实,即:自由原则并不天生是一个普世性的原则,而只是一个历史性的结果。内在的矛盾就在于:当自由主义政府力图将自由原则以机制性的方式落实下去时,便不得不采取不自由的强制手段。自由主义国家为确立自由的规范性所施行的管制的方式一定是非自由的。对于自由原则的规范化的不自由的具体展开,一方面可以参考福柯及黑格尔的思路,如警察或管制的方式。另一方面规训主体的构成即通过教育等手段塑造市民社会中的人格。通过这内外的两个方面即可以把本质上作为一种规范不那么自由的个体自由的价值树立为自由主义社会的原则。由于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最终会导致在自由主义社会内生长出专制的政府。而对于另一些以其他原则为核心建立的社会自由原则也不是必不可少的。

  

华东师范大学的童世骏教授做了题为《批判理论在今天意味着什么?》的发言。童教授指出,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对现代社会的批判反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目标——改进人类生活可以理解为一个集体学习的过程。批判理论的目标不仅是指出现在的错误更要提出前进的方向。在此意义上,社会理论的最佳基础是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学习的理论。集体学习的理念对批判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人类集体学习的进程是自发及自我意识的,它将社会革命作为客观的和反思的。这为社会理论的批判不仅提供了一般的基础更提供了直接的具体的基础。批判理论是典型方法可以概括为内在的批判。在内在批判的基础上理性被理解为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这要求批判理论直接面对我们当前时代的难题与挑战,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中介,既包括理论理性也包括实践理性,而且要包容进各个文明各自不同的社会、政治、文化宗教的内容。

  

1215日 下午

  

第三场会议由北京大学的赵敦华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的吴晓明教授首先发言,题目是《从社会现实的观点把握中国社会的性质与变迁》。他首先站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社会现实的立场上,着重批判了与社会现实观点对立主观主义观点。主观主义观点往往从抽象的外部反思来把握现实社会,将“应有”的抽象方案直接作用于现实,实际上是一种使我们脱离现实内容的思想障碍。吴教授认为应当借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讨论伦理生活的方法,来把握植根于伦理世界的“具体的现实”,从而获得真正可靠的关于法、道德和政治的建设观点。其次,吴教授分析了中国社会应当被理解为与西方市民社会不同的“伦理社会”。西方市民社会根植于基督教传统,建立在原子个人的条件之上;而中国从古至今的伦理社会从未彻底解体,也就不存在原子个人组成的市民社会。重新发现中国社会的伦理性质,有助于中国社会科学界真正把握中国社会的实体性内容及其现代变迁,从而正确揭示出当代中国诸上层建筑领域之建设的现实基础和客观定向。

  

德国马德格堡大学的G. 卢曼(Georg Lohmann)教授进行了题为《资本主义经济和人权:局限和表现》的发言。卢曼教授在发言中做出三个层次的讨论:第一,在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必须有一些与市场竞争不同的原则性秩序,来规范单纯的资本竞争。单纯的经济伦理虽然能提供一些道德概念,但由于它仍然基于经济竞争原则的框架,故不足以完善普遍平等的道德义务;卢曼教授认为应当沿着康德和马克思的理论框架,考察在私法之上的公共法的维度,即通过国家主权的民主立法机制、并在普遍有效的规范性指导之下,来建构法律和合法性。卢曼教授强调这种同时具有道德、法律和政治维度的立法机制能够超越单纯基于市场契约原则的经济伦理,从而守护普遍和平等的话语。第二,在全球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中,需要引入普遍的人权来规范市场经济。人权经过具体政治机制的现实化,不仅是在自由市场中对自然人的财产权的保障,更是对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价值的保障。卢曼教授认为这种人权能够为经济生活划定底线,并能通过社会再分配来纠正自由市场进程可能导致的错误。第三、探索以自愿义务来补充现有的国际法。跨国公司是全球化时代经济竞争的重要主体。卢曼教授在承认跨国公司可能会侵犯人权的同时,期待探索一种自愿参与的对话和沟通机制,借助诸如联合国自2000年起设立的“全球契约”网络,来逐步形成能够守护住共同底线的志愿义务和公共文化。

  

第四场会议由美国乔治敦大学的T. 平卡德(Terry Pinkard)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的孙向晨教授做了题为《黑格尔论国家与宗教》的发言。孙向晨教授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的文本考察,梳理了黑格尔对于国家实体性的两方面安放方式:客观的国家制度,和主观的政治情绪或宗教情感。黑格尔反对近代哲学以来简单地把政治和宗教彻底分离,不认为与宗教无关的自由契约是国家的全部。相反,黑格尔强调“主观的实体性”,即公民的政治情绪与宗教对于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作用。孙向晨教授强调,黑格尔一方面强调宗教与国家在本体论上具有内在关联,另一方面又反对宗教吞噬和控制国家政治。黑格尔期待端送这样一种政教关系:在形式上政教分离,在内容上利用宗教来涵养正确的政治情绪,作为一种主观认同的环节来参与到实体性国家的维系当中。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充分认识和超越了自由主义现代国家缺乏主观认同环节的致命弱点,有助于我们借助这一更复杂的政教关系图景来理解当今世界的挑战。

  

德国科隆大学W.亨氏(Wilfried Hinsch)教授做了题为《多元合法性和正义动机的动态》的报告。亨氏教授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看待政治合法性的独特方式是契约式的正义概念,其核心要素是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正义概念能够为宪法正义背书,也是用来形成合法性决策的方式。这种重叠共识的特点是,形而上的宗教式信念被暂时搁置,而使用日常语言在重叠讨论中形成共识。亨氏教授指出,许多政治哲学家对这种重叠共识表示担忧,担心那些表面上被搁置的基础信条会反过来仍然伤害共识的形成。这些政治哲学家提出了“理智的多元主义”来解决这个担忧,即选择理智的基础信条来作为前提,从而形成理性的重叠共识。但是在亨氏教授看来,这种做法无异于取消了重叠共识的政治性,将实际的政治交往偷换为政治哲学的概念加工。为了最终解决这个问题,亨氏教授提出应当用“正义动机的动态”来替代静止的合法性正义基础。静止的合法性正义基础基于特定的道德或宗教信条,内含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对立,会产生无法避免的不和谐;而“正义动机的动态”观点期待发展一种动态形成的共识——这种共识是在道德和宗教多元性挑战人们固定信念的过程中,通过连续的社会交往而形成的。由于这种“正义的动机”一方面包含众人共同面对的境遇、对社会秩序和权力的共同理解,另一方面包含理性的规定性和个人的诸多情绪与信条,它能够对政治领域中的参与者形成一种朝向共识的“拉力”。这种朝向共识的牵拉是动态的功能,而不是向所有人强制推行固定不变的正义概念。

  

1216日 上午

  

第五场会议由德国科隆大学W.亨氏(Wilfried Hinsch)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的白彤东教授作了题为《早期儒家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报告。他指出,传统意义上,人们将儒家解释为传统哲学,而他认为现代性已经根植在儒家传统之中了。他认为,儒家的观念当中已经含有着对政权的合法性的诉求,同时又为价值多样性留下了空间。另外,个体主义已经在其萌芽,因为儒家已经开始强调个人的奋斗,而不是人的出身。通过在儒学中找到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因素,白彤东认为儒学当中包含了现代性的维度。作为回应,T.平卡德教授指出,传统和现代的分野除了白彤东教授指出的因素之外,还有由祛魅开辟的现代世界的进程——因此要断定儒家在何种意义上具有现代性的内涵,则需要更加进一步的讨论。

  

清华大学的唐文明教授作了题为《现代儒学与人伦的规范性重构》的报告,他的关注点是如何以儒家人伦规范来重建中国的伦理生活。通过以霍耐特的承认伦理来解读梁启超的发表于1902年的《新民说》,他指出此书的主旨在于通过重新诠释家庭、社会和国家三大结构,来构建伦理社会。一方面,在社会中,将良知同权利对接,来塑造能够将权利和义务相等同的现代公民;另一方面,转化家庭的孝的内涵,使之去除自身的等级内涵。二者结合起来,能够共同支撑起爱国心。他指出,当下中国建构伦理社会的关键环节是能够将已经作为私德的“孝”公共化,使其能够恢复在儒家理论当中赋予作为公德的“孝”的社会价值。对此,G.卢曼对于如何消解“孝”文化的等级内涵而展开讨论;C. 门克则希望进一步探索这种规范性的现实可能性。

  

  

第六场会议由复旦大学教授孙向晨主持。


奥地利格拉茨大学的 L.迈耶作了题为《气候正义:为什么过去会以相冲突的方式对我们具有意义?》的报告。他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将过去纳入我们关于当下环境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考量;这种考量合法性何在?他指出,一方面,就碳排放来说,当下的人不论是在积极意义上还是消极意义上,都继承了前人的排放的遗产;另一方面,后人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前人的排放免责,因为排放污染的前人已经逝去,而后人没有对过往局面掌握的能力——前人的排放又是一种“无知”意义上的排放。因此,在我们制定公平的预算分配的时候,需要能够把这两个方面都纳入考虑。

  

复旦大学的汪行福教授了题为《回到以实践自由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报告。其报告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认知自由和实践自由概念的区分,以及对实践自由优先地位的指认,来强调其应该被作为21世纪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他从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误读讲起,在康德的自由观念为视角,再度阐释了黑格尔和马克思对两种自由的区分,来重新理解社会主义的解放意味着什么。即:不仅应该要发展生产力以消除人的贫困,同时还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自由联合的理想。倪逸偲提出了关于康德知性概念和马克思理性概念的对接的疑问;而L. 迈耶教授则期待看到从认知自由到实践自由的过渡。

  

  

1216日 下午

  

第七场会议由唐文明教授主持。

  

王凤才教授做了题为《从形式伦理到民主伦理——霍耐特的伦理概念》的报告。他的报告分为四部分。首先他梳理了在中西方两种语境下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其次他阐述了霍耐特的承认道德与形式伦理理论。他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方面,霍耐特的承认道德是介于康德与亚里士多德传统之间的,其理论目的在于协调道德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形式伦理不是实体性概念,而是为个体实现与自我完善提供主体间性条件的形式性理论。再次,王教授介绍了霍耐特的社会主义与民主伦理理论。他强调,霍耐特经过从《不确定性的痛苦》的规范正义阶段到《自由的权利》中的社会形式的正义,从而一方面实现了以黑格尔的伦理理论来改造康德的道德理论,另一方面能够将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同时王教授也进一步分析了民主伦理概念,他强调,这个概念不是一个实体性概念;而是在不同行为领域中实现体制化的自由原则;各个领域构成相互依赖的网络,一个领域的自由的实现依赖其他领域的自由的实现。最后王凤才教授谈了一下他的结论。第一,通常认为伦理与道德紧密联系;实际上伦理与道德有差异:道德是关于个体的、特殊的。而伦理则关乎共同体的行动。第二,在康德那里,道德意味着与行为合规律性对立的绝对行为;黑格尔将其视为一种义务论的观点;康德贬低伦理而黑格尔则伦理与道德联系,并认为后者是抽象,伦理作为其实质内容。第三,不能割裂伦理和道德;霍纳特试图融合两者:形式伦理是其主体间性条件。

  

方博博士做了题为《康德论理性的公共性》的报告。他的报告可以分为这么几部分。首先,作为讨论的背景,他回顾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公共理性概念及其不足。其次,他阐述了在康德那里的公共理性概念。康德对理性的批判中有一重内涵就是对于如何使用理性的批判,这种对于理性的运用的规定不是教条,因为它具有自我反思的特性,是理性的自我批判。但康德看到,这种理性的运用总是主观的,因而存在着只有通过战争才能达到有效性的危险,为此他需要找到给出普遍有效性的方法。在康德看来,自由地使用理性不是任意,而是根据自我订立的法律来运用。而康德在《什么是启蒙》一文中要求对理性的公共运用,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说明,直到What Does it Mean to Orient Onself in Thinking一文中,他才将其界定为是依据普遍有效的原则来使用理性(universal valid use of reason)。再次,方博教授通过借助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处理审美判断的普遍有效性时所引入的“常识”(sensus communis) 这一概念来解决上述问题。他强调,sensus commnis的引入意味着考虑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理性;并且这个概念不仅属于审美判断而是适用于所有理性判断。而常识只有通过公共领域才能获得,基于此康德得出了三条行为准则,并在晚期的作品中将第二条原则修正为:站在每个他人的角度思考。这在方博教授看来意味着对于真实的而非思想实验中的公共交往的要求。最后,方博教授分析了这种公共性概念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是伦理的美德而是具有裁决能力的(juridical);另一方面,它打破了自柏拉图一来的真理与意见的二元对立,通过公共领域中意见的积累能够通达真理。

  

第八场讨论由C. 门克教授主持。


张双利教授做了题为《重思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报告。她的报告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她先介绍了讨论的背景:一方面,在中国学界流行着两种市民社会理论,首先进入的中国学界视野的是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但是这种理论无法回应在全球资本主义时代下中国的市民社会的问题,为此学者转向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在国际上一直遭到来自自由主义和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两方面的批评。其次,她梳理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张教授指出,黑格尔在认识到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质的同时试图给出不同于柏拉图的守住伦理社会的道路,即试图将市民社会变为伦理生活的一个环节,为此需要借助两种机制,即三个等级和同业公会。这同时也引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关系的问题,即国家必须要将市民教养为理性的公民。再次,张教授分析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她指出,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在于指出黑格尔所指认的市民社会中具有伦理性质的部分无法维系,因而他转而要求政治革命。张教授认为,此时的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地处理权力关系问题,也没有处理国家与市民社会如何联系的问题。但是她进一步指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两部著作中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解答。前者将权力关系表述为阶级统治关系,而后者将这种阶级统治的结构表述为理性化、全球化、传统的解体,以及随之而来的危机。最后,张教授在此基础上借助马克思对实现革命道路的讨论阐明其中崭露的解决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道路。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革命要先行政治革命再行社会革命,而政治革命基础上的社会革命不是意味着简单地取消私有财产,而是要使得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前提,使得市民社会的商品重新变为满足人类需要的资源。而这恰恰重现了黑格尔所要求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北京大学的博士候选人倪逸偲做了题为《重思中欧传统伦理社会的解体(1867-1918)》的报告。他的报告可以分为三部分。首先他阐述了中欧地区基于罗马-基督教传统的“世界帝国”(Imperium Universalis)概念而形成的关于帝国(Reich)的构想,以及这种构想在近代以西班牙、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海洋殖民地帝国中的偏离。其次,他着重阐述了中欧诸国在十九世纪的政治现实以及它们所面临的深层的结构困境,以及马克思·韦伯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倪逸偲博士指出,韦伯的这种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构想将传统的中欧传统秩序和政治秩序祛魅了也去世俗化了,这一构想预见了后来中欧政治秩序的瓦解和传统秩序的极端化。最后,倪逸偲博士讨论了特别是见于奥地利犹太作家Joseph Roth的作品中的对于帝国的想象。他指出,这些作品貌似是在回溯过去,但实际上是藉此来表达对于未来的能够整合现代与传统关系的帝国的设想。

  

  

最后的圆桌讨论由张双利教授主持。C. 门克教授首先向张双利教授提了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圆桌讨论。张教授对此作了简短的回答。其次,张双利教授发言,讲述了举办此次会议的目的和感受。她指出,举办这种跨学科背景的会议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促进 不同背景的学者的相互交流,另一方面是为了探索如何找到最有说服力的讲述中国的伦理生活的方式。她的感受是,各个学者都选择了偏于保守的理论路线;但是他们这么做是为了找到应对资本主义生活危机的资源。唐文明教授第二个发言,他认为这是一个成功的黑格尔会议;同时他指出,当下中国存在儒家、马克思主义(国家主义)、自由主义等多样的思想,但是他们都能够在黑格尔理论那里找到共识、形成批判的框架。G. 卢曼教授就“伦理”的意义提问,伦理究竟意指一种美德,一种价值还是一种对于良善生活的理解?T. 平卡德教授回应了G. 卢曼教授的问题,他指出,伦理生活意味着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的实体性回答。他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例说明。康德认为爱是不能被要求的,因而转向要求尊重。但是对尊重的抽象要求可能会带来冷淡。而黑格尔则希望同时成就爱和尊重两重要求。T. 平卡德教授援引了儒家的人伦和中国社会中的关系现象为例。同时他也指出,在传统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瓦解的今天,重要的是对社会和政治难题的重构。孙向晨教授做了最后的总结,他觉得此次会议中有不同代际的学者之间的真实的对话,并且强调了不同的视角的重要性。

  

撰稿:周扬洋(15日上午);张吉泰(15日下午);陈颖(16日上午);林靖宇(16日下午);

摄影:吴怡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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