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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著

 

邓安庆(译):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 法哲学原理
发布时间:2017-02-01       访问次数:10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译者简介:译者邓安庆,江西瑞昌人,1984年获得山东大学哲学学士学位,指导老师为谭鑫田教授,论文讨论的是斯宾诺莎哲学;1989获得武汉大学哲学硕士学位,指导教师为北京大学张世英教授和原湖北大学张志扬教授,论文讨论的是伽达默尔释义学;1992年获得武汉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指导教师为杨祖陶教授和陈修斋教授,论文讨论的是谢林哲学;1984-1995年在海军工程大学工作,1990年取得讲师资格,1993年取得副教授资格;1995-2001年在湖南师大工作,1997年任外国哲学教授,1998年任外国哲学研究所副所长;1999年任伦理学博士生导师。2001-2003年获得德国洪堡基金在柏林学习研究德国哲学,重点研究谢林的Philosophie der Offenbarung;联系导师为前德国哲学学会主席Hans Poser教授。2003年3月回国后作为主要的学术带头人之一,参与了湖南师大外国哲学博士点的建设。同年9月调入复旦大学哲学系,任伦理学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伦理学方向研究生硕士导师和博士导师。主要研究重点是德国哲学、西方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主要学术兼职为中华现代外国哲学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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